第五十二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十三條  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十五條  替代役役男違反生活、訓練及勤務管理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罰站、罰勤、禁足、申誡、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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