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有機培養土兌換實施要點」95年2月6日修正
第一點 台南市環保局為加強本市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工作特訂定本實施要點,期以獎勵回收之回饋方式提昇本市之資源回收之成果。
第二點 實施方式:
一般民眾持自行回收之資源物品至本局實施地點換取廚餘回收再利用成品-有機培養土。
第三點 實施時間:自95年2月1日起。
第四點 兌換對象為本市民眾(持證明文件),每人每次限量20包。
第五點 兌換地點及時間:
一、 兌換地點:本局府城藏金閣資源再生館(地址:台南市府東街41巷6號。電話:06-2352011)。
兌換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下午1:30~5:00。
二、 兌換地點:本局安南區區隊轉運站(地址:台南市本田路3段71號。電話:06-3841813)。
兌換時間:每週一至週五
上午8:00~12:00;下午1:30~5:00。
三、 兌換地點:臺南市南區區公所(地址:台南市明興路2號。電話:06-2910126)。
兌換時間:每週二上午8:00~12:00
第六點 兌換標準:
本市民眾可持以下任何一種達規定數量之資源回收物品換取有機培養土一包;
一、 廢鐵罐、鋁罐等20罐。
二、 廢寶特瓶、廢塑膠瓶等20瓶。
三、 廢玻璃瓶20瓶。
四、 廢紙類(報章、雜誌等)10公斤。
五、 廢乾電池20個。
六、 廢鉛蓄電池3個。
七、 廢日光燈管十支。
八、 舊衣20件。
九、 廢光碟片30片。
第七點 備註:
一、 本實施要點得由本局依實際運作狀況酌情修正。
二、 本市廚餘堆肥成品-有機培養土建議使用方式為:一份有機培養土與五份一般土壤之比例進行充分混合後,再用於栽種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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